8月31日电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,工信部就《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(下称“征求意见稿”)公开征求意见。征求意见稿要求,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,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,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。
征求意见稿要求,短信息服务提供者、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的电信网码号结构、位长、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,不得擅自改变位长、用途和使用范围,不得擅自变更、隐藏、冒用电信网码号,不得发送缺少或者含有虚假、冒用发送端电信网码号的短信息或语音呼叫,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电信网码号。
征求意见稿指出,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,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,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。用户未明确同意的,视为拒绝。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,应当停止。
征求意见稿要求,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的,应当确保有关用户已同意或请求接收,并保留用户同意凭证至少五个月。
征求意见稿明确,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的,应当在短信息中明确标注通过其服务发送短信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、联系电话,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用户,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用户拒绝接收设置障碍。
征求意见稿要求,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不得拨打平台类商业性电话,不得为违反本规定拨打商业性电话的组织和个人提供通信资源、平台设施等条件。
征求意见稿明确,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“谢绝来电”平台,引导相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用户意愿规范拨打商业性电话。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依托“谢绝来电”平台提供“谢绝来电”服务,采取便捷有效的方式登记用户关于商业性电话的接收意愿,并依据用户意愿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防侵扰服务。
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提供“谢绝来电”服务的,参照前款规定执行。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提供“谢绝来电”服务予以必要协助。